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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特利: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2024-10-25 15:58    点击次数:81

股票简称:伯特利                                   股票代码:603596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Bethel Automotive Safety Systems Co.,Ltd.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泰山路 19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四年十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特利”、“公司”或 “发行人”)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 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状 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谨慎论 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2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芜 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主承销 商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 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 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 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 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 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 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主承销商及联 席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为:   (一)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 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 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 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 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票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 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 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 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 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 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45,096.52 万元、62,536.90 万元和 85,538.08 万元,平均三年可分配利润为 64,390.50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 募集资金 280,2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 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存续债券余额为 0,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为 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为 280,200.00 万元,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4.09%、47.18%、43.67%和 41.16%,资 产负债结构合理。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6 月,公司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3,311.49 万元、78,453.56 万元、67,833.31 万元 和 39,245.87 万元。整体来看,公司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营活动 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情况正常。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45,096.52 万元、62,536.90 万元和 85,538.08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公司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分别为 14.49%、16.20% 和 18.13%,最近三年平均为 16.27%,高于 6%。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依据”的规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 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 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 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 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六)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 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 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 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 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 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审字[2024]230Z0361 号的《芜湖伯特利汽车 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并 出 具 了 容 诚 审 字 [2022]230Z1594 号 、 容 诚 审 字 [2023]230Z1236 号和容诚审字[2024]230Z036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八)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 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开承诺的情形;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仍处于继续状态;      (十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200.00万元 (含280,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年产 60 万套电子机械制动(EMB)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 年产 100 万套线控底盘制动系统产业化项目            50,000.00       22,645.00 年产 100 万套电子驻车制动系统(EPB)建设项目        26,431.00       22,614.00 高强度铝合金铸件项目                        35,000.00       31,091.00 墨西哥年产 720 万件轻量化零部件及 200 万件制动 钳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81,953.30       81,953.30 合计                               336,949.05      280,200.00   注:“墨西哥年产 720 万件轻量化零部件及 200 万件制动钳项目”投资总额 16,500 万 美元,人民币汇率按照 1 美元=7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未用于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本次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 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具体如下: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 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 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 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票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 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 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可转债到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 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具体赎回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发行时市场情况 与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 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 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 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 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 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可 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 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可转债持有人在当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 报的,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 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若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 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 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票登记日 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 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 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 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45,096.52 万元、62,536.90 万元和 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280,2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 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 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80,200.00 万 元(含 280,2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年产 60 万套电子机械制动(EMB)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 年产 100 万套线控底盘制动系统产业化项目          50,000.00       22,645.00 年产 100 万套电子驻车制动系统(EPB)建设项目      26,431.00       22,614.00 高强度铝合金铸件项目                      35,000.00       31,091.00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墨西哥年产 720 万件轻量化零部件及 200 万件制动 钳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81,953.30       81,953.30 合计                               336,949.05      280,200.00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 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 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四)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自主建立研发、生产及销售完整体系,并持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与业务 领域延展,实现了对汽车制动系统、汽车转向系统、轻量化零部件、智能驾驶系 统的业务布局,在全球建有 14 个制造基地和 7 个研发中心,拥有汽车底盘系统 系列产品尖端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品自主研发、匹配验证到产品量产的 全过程能力。除此之外,公司所拥有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均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也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总体平稳,不存在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 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 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 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 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 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 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完善公司治理, 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进 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刊登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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